石家庄长安法院集中受理一汽汽车金融42起车贷案件,2天完成判决

私家轿车,已经逐渐成为现在社会每个家庭的标配,而贷款买车也是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尤其是现在的商家为了提高销量,推出了贷款买车的各类优惠条件,更是为买车者提供了便利。


然而总是有不少人在享受舒适、便利的同时忘却责任,拒不还贷。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安法院)利用2天集中审理了42起涉及48人290万元的拒不还车贷的民事案件。

还款仅1个月后便不再还款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立案,将2018年2月以来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车贷的42起涉及48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利用2天时间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合法传唤后,48名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应诉。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式为一汽大众或一汽奥迪标准型贴息贷款,贷款期限分24个月与36个月。48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者1960年出生,最小的1997年出生;拒不还贷金额最高23.23万元,最低0.96万元;最长的还款31个月,仅剩5个月未还,最短的还款仅1个月后便不再还款。


法院判决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长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长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名下车辆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经长安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48名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相应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且原告对48名被告名下的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石家庄长安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物,的确是短时间内能减缓自己的经济压力,但是如果选择了这种方式,我们也一定要提前权衡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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