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奔驰租赁宁波败诉,交易性回租面临大考!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毛萍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毛萍波以交易性回租方式向奔驰租赁“租赁”一台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后期长期未支付租金。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奔驰租赁公司向毛萍波购买已从卖方处购得的车辆并将其回租给其使用,毛萍波同意向奔驰租赁公司转让车辆的所有权,但车辆系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实际所有权并未转移,奔驰租赁公司在租期内拥有车辆的完整所有权仅系双方书面约定。毛萍波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后,奔驰租赁公司将购买其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将承租物设定了抵押权,该合同本身应属抵押借款合同,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经向奔驰租赁公司释明,其不同意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置本纠纷,故其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奔驰租赁公司向毛萍波购买其已从卖方处购得的车辆并回租给毛萍波使用,毛萍波虽同意向奔驰租赁公司转让车辆所有权,但并未办理登记,故所有权实际并未转移。毛萍波向出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奔驰租赁公司将剩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就承租物设定抵押,该合同实际构成抵押借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向奔驰租赁公司释明,其不同意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仍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予以主张,一审法院遂驳回其诉请,于法有据。

目前,由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牌照的稀缺性,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成为国内最重要的汽车金融参与主体,数量众多,这其中,交易性回租业务(案例)成为绝对交易主流,我们熟知的汽车类融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以交易性回租来开展业务的。

根据我国司法体制,诉讼判决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来源往往就是法律判例。如果此判例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并上升为审判司法解释,那么对于目前汽车金融行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简直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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